【牧人視野】立約關係下的產權:私有產觀的救贖 / 高銘謙

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是私有產權的倡議者,在十八世紀啟蒙運動的起頭時,他提出人有絕對及不受他人侵犯的自由擁有財物及產權。本來在創世時,所有世界的資源在自然的狀態中,但經過人的勞動力便可擁有自然的資源,也可繼承父母的產業。[1]雖然洛克的自由自主的人性是連結於創造神學,但日後經啟蒙運動的洗禮,人類把私有產權觀由創造神學中世俗化,人成為自主理性及自我定義的動物,把私有產權推到極限,以致人類私人擁有的財業,別人不可以干預,連上帝都無權過問。另外,因著自由市場經濟的興起,私有產權觀與自由市場自利(self-interest)的人觀、自由觀等不謀而合,產生一種世俗化的私有產權觀,這觀念影響著香港每一個人,以致人的價值被擁有產物的數量及多少來定義。

筆者不會挑戰資本主義中私有產權的假設,反而筆者是支持有某程度的私有產權來保障個人及家庭,但我們一定要問一些問題,到底社會所有的資源,例如土地,是不是可以永遠屬於人類呢?人類作為有限的動物,是否可以無限期擁有資源及土地呢?到底私有產權是否等於絕對私有產權呢?到底立約神學如何向當今的私有產權觀說話?或許聖經舊約當中的土地神學可對我們有更多的啟發。

在Walter Brueggermann所建構的土地神學中,以色列民所身處的土地不是一種沒有歷史意義、沒有內容及沒有壓制的中立空間(space),而是一種有歷史意義、被神注入立約內容及應許與可記念的地方(place),以色列民所身處的土地不是一種中性沒有定義的空間,而是一個與耶和華一起的地方。[2]這叫我們明白土地及財物不是中性與神無關的東西,而是有血有肉地連結於上帝立約的關係中。因著上帝與人立約的關係,土地不再是人類自主擁有的東西,而是上帝給予人類的禮物,以色列民清楚地了解到,這土地不是靠自己的勞力及爭戰取回來的,而是上帝保守祂自己的應許而為以色列民所保存的,故土地(或財產)不是一種被賺取的東西,而是關係到與神立約的關係,並且這全是上帝的賜予及恩典,也是真真正正的唯獨恩典(sola gratia)。因此,被賜予的土地便是立約的土地。[3]

反觀埃及的土地便是一種欺壓的土地,是一種對以色列民的要求(demand)而不是禮物,如果以色列民把埃及土地的觀念放在迦南地來看,認為自己可以擁有土地而不需要上帝,並且把恩約的場境加以否定時,土地便成為以色列民的引誘。這引誘主要引致以色列民不再記念土地為上帝的禮物,以為他們可以存在於沒有禮物的情況之中,忘記了神與他們立約的救贖歷史。[4]他們慢慢希望控制土地及財產,透過拜不同的偶像去控制土地的出產,把土地的產權成為他們的神,以致他們的人生成為了功能的人生,人性不再豐富地在與上帝立約關係中被滿足,而是以經濟及飲食的功能來定義人生,本來私有產權叫我們想起上帝立約的賜予及應許,現在卻成為以色列民的偶像,失去了整全的人性。

這樣的土地神學揭示出當代自由市場經濟私有產權觀的問題,市場經濟的私有產權觀代表人有權力去自我使用產業、保存產業及作投資的用途,以致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5] 誰不知這種世俗化的產權觀正正便是昔日以色列民在埃及土地時的人性解構的情況。然而,舊約的土地神學向我們宣告,土地是神所賜的,每一個在土地上居住的人都可確保使用土地的權利,土地的賜予說明人需要倚靠神,而土地的出產也說明神是可靠的,土地的賜予是滲透式的,連最窮困的人及最低階層的人都保障有土地的使用,因為這是以色列家族所承受而來的產業,確保他們的家可得到當得的一份,所以在全地屬於神的大前提之下,人是土地的寄居者,是管家,在神成為地主之下,窮困人的財產才可得到保障,人與人之間,富者與窮者之間才可以擁有真正的平等,而人也可使用他家族當得的分而快樂,這便是自由了。故此,個人絕對擁有產業不能帶來人真正的自由,因為富有人擁有的財產一定會有社會的代價,唯有神擁有地土,人所擁有的只是管家領受所當得的分,富有人與窮困人都是管家,這便是平等,人便自由於欺壓及剝削,這便是真自由了。[6]

這不代表我們不可以擁有私人產業,正正舊約的土地神學是保障了私人承受而來的產業,因為如果親屬當中沒有後人承受產業,他至親的親屬需要贖回這產業,這樣的做法正正是保障了私人產業,不過保障私人產業的大前提是全人類都可有權運用神所賜的土地資源,這樣群體的考慮永遠都是在個人產權之上,因為神才是真正的擁有者,以致我們需要向有需要的人負責任,這一樣為「他者」的財產擁有之觀念,正是一種為「他者」的自由(freedom for)。故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認為各人都有責任為他人的好處來使用手上的資源, 他更把以色列人與土地的關係推到極點,類比全人類與全地球的關係,進而推到末日的向導,就是得救的人類與新創造的關係。[7]這便是立約神學中土地神學的高峰。

讓人類可以由立約神學中的土地神學贖回土地及私有產權觀,由世俗化的絕對私有產權觀轉化為神恩約的賜予!

 

註釋:
[1] 楊慶球:《民主與民本:洛克與黃宗羲的政治及宗教思想》(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5),頁26-27。
[2] Walter Brueggemann, The Land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7), 5.
[3] 同上書,頁47-53。
[4] 同上書,頁54-59。
[5] Walter L. Owensby, Economics for Prophet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8), 25.
[6] 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認識舊約倫理學》(Living as the People of God),王仁芬譯(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1995),頁42-57。
[7] 同上書,頁65。

原載於《建道通訊》185期,2016年10月,頁16-17。

作者簡介

高銘謙

副院長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