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專欄】談倫理與立法 / 湯紹源
基督教倫理究竟是普遍的(Universal),還是獨特的(Particular)?是放諸四海皆通的真理,還是一套只適合教會(或選民)的原則?大抵上,基督徒都認定基督教真理是普遍的,人都應該服膺於上帝啟示的真理下,即是說,基督教倫理絕不單單適用於教會。然而,撇開單向圓滿的理想狀態,聖經有好幾處的記述,似乎正與這看法相反,至少,沒有正面支持。耶穌的登山寶訓就有這種相反的論調,尤其是馬太福音五章46節提及愛仇敵的道理,更證實這個世界原來就不接受上帝的標準。然而,主對門徒卻依然有超出現世常規的要求。在約翰福音十四章34至35節的新命令裡,主進一步吩咐我們彼此相愛,以行為作見證。換句話說,無論我們如何確信啟示真理的普遍性,基督教倫理在現實裡始終不普遍;又或者該說耶穌從沒有預期基督教倫理在我們的世界裡,會有普遍性的發展,祂只期望透過基督教倫理迸出異彩,令世界為之側目。當然,話得說回來,若然上帝的真理有其最終指向性,我們又怎可以隱匿自保,偏踞一隅,關起門來自說自話?因此,基督教倫理常處於弔詭的張力下,它既獨特,又尋求超脫於教會的框框。
正如筆者兩年前在本刊一篇文章裡指出,福音派敎會忙著尋找一種劃分兩界的倫理答案,在埋首於何為對、何為錯之際,往往忽略了基督敎倫理的宏旨不僅忠於真,更顯於愛,是以愛活真的一回事。在尋真的盡頭,敎會漸慚迷失了方向,因為她不知道如何堅持真理,或可以説敎會失去了倫理當中極重要的一環——將真理活出來!僅僅停留在講論的階段,及至發覺真理只講不做,欠缺説服力,又轉而以立法宣講真理,以定框劃線與聲勢吶喊,取代了活出真理的職能。
社會急促世俗化,敎會不知不覺間植從了世俗的方法,還以為那是正確的。在基督敎倫理的層面,這趨勢同樣真確。基督徒面對倫理間題——例如某些社會法案逾越了基督敎倫理——最激烈的反應往往表現在立法的事情上,就像最近的「賭波合法化」「反性傾向歧視法案」及「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等。
筆者認為敎會在這些討論上,反應是頗積極的。這裡且不討論各間題的倫理對錯,[1]筆者只希望集中討論與敎會更有切身關係的事情。許多倫理間題在政府立法之後,即使立法的結果不為敎會所認可,也鮮見敎會跟進下去,更遑論實質的對策。從敎會面對立法議案的聲明可見,她似乎樂觀地相信靠著法律和輿論便可維持公理,藉此裁判、擺平或避免某些問題,且在澄清立場以後便鳴金收兵。這可能因敎會資源有限,不能作長期游説及與政客斡旋,但更深層的原因,是敎會和信徒對這些倫理問題根本沒有深度的委身,我們除了尋找一個能夠保持距離的視角,在表明立場的事情上盡黯心力外,便再不懂得做甚麼。按筆者的觀察,更嚴峻的思維陷阱,是敎會追隨了世俗的方法,還滿以為立法是處理倫理間題的良方。一旦發覺立法的理想想法遭受挫折,便只懂得慨歎世風日下,以為無法可施,無甚可為,以為去路已盡,急急在世俗判斷的句號上換過無奈的感歎號來!在情在理,我們相信現代政治裡的法律制衡,是社會所能為的終極,然而問題就在世俗社會所能為的終極,並不是敎會所能為的終結。
就以「賭波合法化」為例,究竟敎會有沒有預備處理「賭波」一旦合法化的局面?[2]又或者「賭波」仍然非法,那敎會打算怎樣跟進呢?福音書記載這樣的一個故事:[3]污鬼離開了所附的人,尋找可棲息的地方,遍尋不獲,回來看先前所附的人,原來裡面還是空空的,就多帶七個更惡的鬼附在那人身上。聖經明明的記載説:「那人末後的景況比先前更不好了,這邪惡的世代也要如此。」即或香港政府不讓「賭波」合法,那人心可以用甚麼來滿足呢?顯然,「賭波」根本不是問題的核心,僥幸的心才是。當人心無所皈依的時候,除了心存僥幸和趨附潮流外,還有甚麼可以調節精神、撐持良善呢?既然沒有更精彩、更有意思和叫人更起勁的生活,幹嗎不「賭波」!敢間,敎會可有想過提供更佳的選擇?沒有更佳的選擇,敎會憑甚麼杜絕「賭波」呢?要知道不是每個賭波的人都是「賭徒」,正如不是每一個賭馬、搓痲將的都是「賭徒」。如果一味以立法來肯定道德標準,甚或只管蹈空高談,沒有從形態到內容都務實致用的方法,那也是一種不道德I空洞洞的生活,至終會怎樣?耶穌基督的比喻有答案吧!
基督敎的倫理處於這些關口,可以做甚麼?或者,在我們尋求、期望以立法定立道德標準的同時,已忘記了比立法更有力、更有效的渠道和方案。説出來好像是還原主義,了無新意,但現實告訴我們,這不是還原主義,而是福音主義,若我們還相信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便該相信敎會是人離開「賭波」的途徑。敎會巴望立法可以糾正社會的病態,是因為她失去了見證的能力和信心。假若敎會仍然信心十足,深信福音可以,亦惟有福音可以填滿人心靈的需要,那不管立法與否,敎會仍能以福音滿足人心。事實上,敎會在社會裡作為一個獨特的群體,若要透過立法滿足其道德取向,一者難為,更者不可為。綜觀敎會人士所臚列的「反賭波」論據,最強而有力的不外是「賭波引致慣性賭博」「賭波不會增加政府收入」「合法賭博導致政府開支增加」等等。不錯,這些理由十分充分,但畢竟與基督敎信仰沒甚關係,談不上基督敎倫理立場。筆者反覆思付,運用該等論説的方法源於甚麼;可能敎會已跌進世俗社會的推理圈套,或是已降低討論的層次,好與社會接軌。無論出發點如何,結果都是一樣——基督敎倫理淪為某個基督徒個人的倫理,根本沒有多少堅實的神學或聖經基礎,僅有的都變成點綴!這種努力整體傾向實用,卻缺少深厚的信仰根基,到頭來無可避免地降低了本身的倫理力度,把我們的倫理道德埋葬於以人為中心的眾多學派大海中,終究建立不起屬於自身的格局。敎會發出的若不過是許多人文呼聲之一,試問哪一把人文呼聲比我們薄弱呢?那基督敎倫理的獨特性在哪裡?是因為標準調低了,所以基督敎倫理才得普遍?人們選擇信仰,理所當然是一個嚴肅而獨特的抉擇,該不會是跟隨群眾的意願。若基督敎信仰僅躋身於世俗的圈域之內,遲早會因趨同而進退維谷,切斷了自己得延續的使命。
反過來説,基督徒如果真能建立徹底地合乎聖經的倫理國度(筆者絕對質疑這個可能性),那會有甚麼後果呢?第一,絕大部分人沒有信仰的根基以達到法律的標準;第二,這種以少數人的信仰意願,作為全部人集體行為的法制,不是獨裁是甚麼?最近的例子莫如塔利班的神權政權!法律終究只是道德的最大公因數,換句話説,以基督敎的尺度量:低得很。敎會就是敎會,應當將重點放在敎會群體裡面,我們的倫理道德觀是不同的。
以上兩段,不是要否定敎會反對「賭波」的立場,基督徒該有立場,但筆者卻肯定以立法來遏止「賭波」是不可能的,亦否定從立法渠道達致敎會標準的可行性。聖經從來沒有敎導敎會透過政治來奠定其道德標準,敎會的標準應該是高於社會的,故不妄想社會可能提升至同等水平,而立法的水平正是世俗社會的水平。基督敎倫理應該是超越立場,進到實幹的處境,為社會提供一個更美的選擇。相信,約翰福音的新誡命最能表達和實踐基督敎倫理的核心。
表明立場之後,盼望敎會仍有後著,提供更美的選擇,因為我們深知道律法只能叫人知罪,這也是立法的終極,基督敎不以知罪和定罪作結,乃是以救贖作結的。
或許基督敎倫理不是普遍的,但這獨特的理倫仍具吸引力,因為我們仍深信福音和敎會是社會唯一的答案。就在今天,為了反對或是抗衡賭博,我想基督徒最切實的回應不是訴諸法治,而是積極以福音戒賭服事,落實拯扶受賭博戕害的家庭。這就是説,救贖才是敎會的生命支點和責任,這才是我們的專業。總而言之,在神學的領域裡,揚善抑惡求諸政治和立法並沒有根據,也不是聖經的敎導。
獨特,是基督敎倫理的特色,因為它不會淪為社會主流的和聲,而是特立曲高;雖然它不一定被普遍欣賞,但人們至少可以從中認出基督的門徒來。
註: [1] 筆者並不是迴避倫理立場的討論,乃願聚焦於更迫切的問題,敎會和信徒對倫理間題的實質回應。 [2] 事實上是有的,就如工業福音團契主辦的福音戒賭,及循道衛理社會服務中心新近設立的戒賭中心等,可惜其普及性仍有限。 [3] 太十二43~45;路十一24~26。
原載於《建道通訊》127期,2002年4月,頁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