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禮拜拿麵粉:淺談戰後美援下的台灣教會/鄭睦群
前言
對於許多五六十歲以上的台灣人來說,麵粉、奶粉、奶油、舊衣服等名詞可以與教會畫上等號,至少在他們小時候是如此。在1956年至1968年左右的十餘年間,台灣各地教會透過天主教與基督教兩福利會收到了來自美國的大量救濟物資,並且擔任起發放工作。在那物資缺乏的年代,這些救濟物資十分受歡迎,也是許多人心中的美好回憶。但也有不少人到教會來不是因為福音,而是為了領取更多的物資,亦有若干教會發生挪用與私營等不當情事,因此當時的教會也有着「吃教」與「麵粉教」的外號。長老教會身為台灣教勢最龐大的基督教派,不少地方教會在當年也執行着發放的業務,有功勞與苦勞,當然也有值得討論與商榷的態度與弊病。
「美援」的時代背景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止,隔年美國國務卿馬歇爾(George Catlett Marshall,1880~1959)提出了大規模的對歐援助計畫,1947年美國國會正式通過〈援外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1] 該法案第四章為對中華民國援助的部分,其401款規定該章得稱為「1948年援華法案」(China Aid Act of 1948)。1948年7月3日,中美兩國政府依據上述法案在南京簽訂「中美經濟援助協定」(Economic Aid Agreement)」,簡稱中美雙邊協定,首節即明白指出中國政府的政策是在推行一種有力的自助計劃,藉以穩定國內經濟情況及改善與他國之商務關係,美國政府乃予以經濟援助使之達成上述目的。[2]
但因為國民黨政府退敗台灣,美國政府認為給予援助既然無法幫助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國民黨到台灣後美國也應考量自身利益而停止援助,不過韓戰(Korean War,1950–1953)再度改變了美國援助中華民國的政策。[3] 韓戰爆發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要求全體會員國「對反擊武力侵略給予必要的援助」,台灣的國民黨政府之反共重要性再度提升。1951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共同安全法〉(Mutual Security Acts),設置共同安全總署統一處理對外的特殊援助,並設分署於海外各友邦地區。[4] 該法援外的政策是以軍援為主、經援為輔,並且在經援款項中指定一部分必須配合軍援。
1954年7月10日,美國通過了「農業貿易發展協助法案」,又稱四八〇號公法剩餘農產品(Surplus Agricultural Commodity Under Public Law 480)。因為這個法案所提供的美援物資與共同安全法是兩個法源,基本上不被列在逐年經援的計劃中。該法案規定除了救濟贈與及易貨外,任何友邦的國家(不限於軍經受援國家)均得循外交途徑以該國貨幣向美國政府申請購買此類剩餘農產品。[5]
另外四八〇號公法中關於救濟物資的條文主要是該法第三章中美政府贈我救濟物資給與貧民,教會所發放的救濟物資主要來自於此。但教會的發放物資與共同安全法所執行的美援任務在時間上有所重疊,因此兩者在台灣皆被視為「美援」,學界也通常一併列入美援相關的議題加以討論。
教會的角色
1954年,美國基督教國際救濟會(Church World Service)與美國世界信義宗救濟會(Lutheran World Relief)在台灣成立了台灣基督教國際救濟會(Taiwan Church World Service),將募自美國基督徒的金錢、食物、衣物等分送給台灣需要的民眾,並且辦理緊急災害之救濟工作,這也是台灣基督教福利會(Taiwan Christian Service)的前身。1956年,美國政府議決以台灣的天主教福利會與基督教福利會為窗口,撥贈四八〇號公法第三章項下大量剩餘農產品,並且分發給台灣以及外島居民,台灣基督教福利會將這農產品與先前美國基督徒所捐贈的金錢與物資根據該公法分成三種。第一種為「Tittle1」,使用範圍是幫助政府建設;第二種是「Tittle2」或是稱為「Community Development Program」,用來幫助社會發展之用;最後是「Tittle3」或是「Family Feeding Program」,是為救濟貧民之用。[6]
台灣政府對於這些救濟物資只有監督權而沒有分配權,並且必須與美方駐華安全分署定期召開「救濟物資處理會報」,共同了解物資發放情形。凡進口的救濟物資,先由美方依照兩福利會之分配計劃送至救濟物資委處理會報商討,並且經台灣內政部同意者分送各區教會,或是由非教會的發放中心會同當地政府辦理分發事宜。[7] 除發放救濟物資之外,福利會尚有以工代賑、家庭計劃、辦理免稅進口等業務。台灣的基督教會發放的救濟物資主要來自於台灣基督教福利會,而該會原本只是單純處理美國基督徒對台灣的愛心,到後來卻成為美國政府對台救濟物資的發放窗口。基督教福利會並不直接發放救濟物資,而是透過各地的教會分發給民眾,因此基督教福利會與各地教會的關係相當密切。自1957至1968年6月30日為止,由基督教福利會送出的救濟物資共值96,714,302美元,金額甚鉅。[8]
基督教福利會委託台灣各地的基督教會為發放所,當時與福利會合作的基督教會全台共454間(不包含天主堂),其中包括長老教會以及其它教派。這些物資主要是食品與舊衣物,例如奶粉、麵粉、玉米粉、棉被、大衣等等。長老教會在當時是基督教福利會主要的合作對象(四百餘間教會),不過基督教福利會在與長老教會的合作上並沒有跟長老教會總會高層洽商,而是直接與各地方教會接觸,這樣的合作關係也就延伸了許多的問題。[9] 地方教會對於物資發放沒有來自高層的規劃與監督,基督教福利會也缺少對地方教會的相關訓練,只是憑着良心與各自的觀念執行發放業務,日後自然出現不少問題。
弊病的發生
救濟物資改善了部分民眾的生活品質,奶粉對孩童來說就是相當重要的營養品,不少衣物也幫助他們度過冷冽的寒冬,也讓教會一下子增加了不少信眾。不過由於各地教會缺少相關經驗,所以在處理上難免出現疏失與弊病,甚至成為政府機關重視的社會問題。由於救濟品享有免稅與免運費的優待,為了避免流弊,福利會規定這些物資不能交換或是販售。但福利會在委託地方教會時並沒有詳細的告知相關規定,也沒有給予基本的訓練,因此造成許多的誤解。以淡水教會為例,該會在1956年6月21日任職會的議事錄中有一項議決──
(5)奶油數量少,所以分配給會內,另外特別有需要的人。[10]
議事記錄的第五項說明了因為奶油的數量過少,因此並沒有發放給一般鎮民,而不是會友就沒有機會拿了,這還算是較輕的違規。關於長老教會在發放上的流弊,可以從當時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黃武東的回憶錄去了解:
- 不知道這些物資是美國政府將二次大戰後的剩餘物資以四八〇號公法贈送於台灣貧民,也不知道發放規則,以為這是美國教會捐給此地的教會,因此發放對象以教會會友為優先。
- 以為只要不吞為己有,便可以將物資售賣或交換,然後將所得用於改善教會設備等用途,例如購買風琴、鋼琴等等。
- 有些物資送達的時候或損毀或發霉,若干製餅店便以餅來交換這些麵粉,教會不知道這算是非法行為,欣然與之交換。
- 救濟品未能配合救濟對象的需要因而發生浪費等流弊。例如將不需要的麵粉轉售,甚至因為不知乳酪與牛油為何物,最後竟然拿去餵豬。[11]
除此之外,從1956年底由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發函給各縣市的公文中可以發現,自福利會辦理發放四八〇公法提供的物資發放開始,不到一年的時間發放單位即出現若干缺失。
準內政部45社字第一〇二四四號函開:
- 查年來各項救濟物資,撥由各縣市天主教,基督教教堂、教會配發一般社會窮苦者,部門數量甚多,惟社會窮苦者是實際情況,各地教會人士,未盡徹底明暸,致分配時,不免有偏缺重複情事。
- ……請通令各縣市政府,就地派員協助所在地區內之天主基督教教堂、教會辦理,各地教會、教堂,不得拒絕。
- ……協助辦理該項救濟物資分配發放事務,縣市政府所在地,由縣市政府派員,鄉鎮公所在地,由鄉鎮公所派員。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台灣省政府社五字第一二四〇四六號令各縣市[12]
1962年,財政也公布了「私自買賣美國救濟物資取締辦法」,希望透過官方的立法來杜絕私下買賣之情事。該辦法中規定了救濟物資的範圍、私自買賣的定義,以及教會團體若是違反規定應該處理的辦法,若干條文節錄如下:
第一條:為防止救濟物資私自買賣,以貫徹社會救濟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救濟物資,係指美國志願團體輸入之美國剩餘農產品(包括奶粉、麵粉、營養麥、食油等)而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私自買賣,係指其明知為救濟物資而未經呈准中央社會救濟主管機關擅行買賣者而言。
第五條:凡負責配發救濟物資之教會(堂)及其他團體機構不得私自出售救濟物資,違者按其情節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直接申准免稅輸入救濟物資者,移送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二、轉發救濟物資者,除取消其轉發資格外,並追討其所得價款充做救濟用途。
第六條:受配救濟物資之本人或其家屬不得轉售救濟物資,違者取消其受配救濟物資之權力,其領有配給卡者,並取消其配給卡。[13]
由上述兩官方的取締辦法可以得知,教會發放救濟物資的相關弊病已經算是普遍的社會問題,自然難免「吃教」的外號,儘管這樣的形象未必只出現在長老教會。在台灣官方直接公布取締辦法之後,社會上關於救濟物資之流弊與不法情事才逐漸改善。但是從1956年省政府的公文到1962年財政部的取締辦法,流弊存在長達7年的時間,足以讓一個小朋友從國小升至國中。
長老教會與福利會的過招
不只台灣官方發現有流弊,福利會本身也接獲甚多檢舉案件,經過查證均屬事實。因此福利會為此找上長老教會總會理論,但當時總會的總幹事黃武東對福利會此動作卻有另一套認知。黃武東認為,福利會最初借用地方教會作為發放中心時並未與總會協商,也沒有給予基礎訓練,發生弊病後卻前來總會理論,認為福利會這樣的行為並不合理。[14] 福利會經查證後發現,確實在一開始並未與總會建立官方的關係,不僅致歉也承認是自己的失誤,並共同商討解決方法。黃武東乃前往各地調查所得資料,提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與台灣基督教福利會」的報告書,對此問題加以分析並送總會研議。
1962年3月27日,總會常置委員會議委託總會社會事務處慎重研究關於「本總會與台灣基督教福利會合作方針」,事業處乃就黃武東先前的報告書加以研討,將其結果送交各中會審議,各中會將審查結果提請總會常置委員會做最後的決定。該年6月7日,總委會決議飭令所屬各教會及機關停止辦理台灣基督教福利會的貧民糧食配發計劃,並對福利會提出兩項建議:
- 貧民糧食發配計劃僅限於特殊貧困地區與天災地變之臨時救濟用。
- 應更加注重社區計劃以補助社會救濟機關與醫療機關。
總會將此公文送到美國基督教世界救濟會及有關差會,該救濟會於同年11月派員前來磋商,雙方展開協商。
1963年2月28日,第十屆總會第一次常置委員會在彰化基督教禮拜堂召開,會中第15項討論總會與台灣基督教福利會的關係應該如何樹立:
本總會召開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之關係應如何決定案本件聽黃總幹事報告略謂。本總會自去年六月聲明不干預救濟物資之發放事工(Family Feeding Program)以來內外反應良好,經半年來台灣基督教福利會甚有改進,如禁止使用禮拜堂為發放中心及注意特殊區域,天災地變時之發放及機關救濟發放等。且該會新任主任葛利亞博士亦已於本年二月到任,渠對此認為關切,其態度尚佳。日前前來招請本總會與其合作,又普世教聯教會自助委員會總幹事Dr. Haires於三月間得到台灣來開座談會,希望我長老教會及台灣基督教福利會各派五名代表參加。因此經討論後議定該福利會既有改善,本會則應該表示關心合作,但不干涉物資發放事工(Family Feeding Program)亦應照昨年之聲明,就是物資特為特別需要地區之救濟並於天災地變時之救濟。該福利會應特別注重社會福利之建設,在此原則下本會議定與之合作。至於指派五名參加普世教聯教會互助委員會座談會之建議派黃武東、高瑞士、陳溪圳、黃彰輝、鄭君志前往參加,其結果若不違背上記原則,本會議定飭令社會事業處指派八名代表參加本年四月將召開之台灣基督教福利會年會,並派兩名為該會執行委員會委員。[15]
經過該次會議的討論,總會在1963年4月13日決定除了貧民糧食費發放計劃之外,願意配合基督教福利會的行政,並且參加成為該會會員,至此雙方正式有了官方的合作關係至今日。[16]
總會態度之商榷
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百年史》、《黃武東回憶錄》與1963年總會第一次常置委員會議事錄三種紀錄來看,長老教會對於基督教福利會的態度是相當強硬的,認為福利會不應該一開始沒有前往總會洽商,出了事才前往總會興師問罪。而關於自身地方教會所發生的問題則輕輕帶過,常委會也沒有針對這個議題加以討論,反而強調福利會沒有對地方教會施以基本的訓練。總會針對發放問題給予福利會兩項不錯的建議,即認福利會應強調貧民救濟的特殊性與加強社區發展,但是在總委會討論是否要加入時卻出現「經討論後議定該福利會既有改善,本會則應該表示關心合作」的形容,認為福利會「有改善」因此應表示關心。
不管是基督教會或是天主教會,救濟物資透過教會發放給民眾是社會上眾所皆知,如今仍舊深深的留在台灣人的記憶當中。而自1956年四八〇法案給予救濟物資開始,一直到1962年官方公布「私自買賣美國救濟物資取締辦法」為止,當中過了七年餘,總會不可能不曾聽聞。況且總會並不是獨自運作於地方教會之外,絕大部分的議員平日皆是地方教會的牧師與長老,他們的教會也參與了救濟物資的發放。因此總會實在是不能以當初基督教福利會沒有向總會提出合作申請作為規避大部分責任的藉口,七年的時間絕對足夠總會提出相關的訓練計劃與監督機制,達到發放物資的最大效益與防止弊病。
當福利會前來理論時,總會沒有思考到自己教會產生的弊病對福利會帶來的困擾,反而只強調雙方最初沒有建立官方管道。最後雖然宣布禁止參與發放工作,並且加入福利會成為正式的會員,但加入的理由卻是認為福利會主任「態度尚佳」,且福利會本身「有改進」。發生弊病的長老教會不需要改進,給予物資的基督教福利會才需要改進,長老教會總會的態度實在令人遺憾。
結語
在美援救濟物資大受歡迎的時代,長老教會躬逢其盛,發放的貢獻在台灣史上功不可沒。儘管地方教會的疏失多以觀念落差為主,例如發放自己人為優先、變賣救濟物資來替教會購物、私下交換等等,而沒有出現重大弊端,算是瑕不掩瑜。但總會與福利會的交涉時態度過於強硬,不僅撇清了責任,也在信仰與道德上出現更高層級的瑕疵。目前長老教會依然是台灣最大的基督教派,而基督教福利會也轉型為以志工訓練為主的社會福利機構,兩者早已忘卻當初這一段過往。歷史雖然會被遺忘,但卻不會消失,在當初台灣教會發放救濟物資的過往中,總會除了反省不足,也着實欠基督教福利會一個應有的道歉。
隨着國際情勢轉變與台灣經濟發展,美國停止對中華民國的軍經援助,教會也結束了麵粉時代的任務,「吃教」與「麵粉教」的印象才逐漸為人所淡忘。
註: [1] 王曾才,《西洋現代史》(台北:東華書局,1976),頁329。 [2] 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編印,《中美合作經濟概要》(台北: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1960),頁2-4。 [3] 劉文釗主編,《美國對華政策文件集》(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4)、第二卷、頁26-27。 [4] 戴天朝,《台灣國際政治史》(台北:前衛出版社,2002),頁351-352。 [5] 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編印,《中美合作經援發展概況》,頁2-4。 [6] 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編印,《中美合作經援發展概況》,頁2-4。 [7] 陳建勳編著,《社會福利新論》(台北:台灣英文出版社,1976),頁51。 [8] 簡啟聰總編輯,《台灣基督教福利會四十週年紀念特刊》(台北:道聲出版社,1994),頁70。 [9] 黃六點等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百年史》(台南:台灣教會公報社,1984),頁340。 [10] 淡水教會任職會,《淡水教會任職會議事錄》,第二冊,頁33。 [11] 黃武東,《黃武東回憶錄》(台北:前衛出版社,1988),頁312-314。 [12]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編,《社會法令救濟彙編(一般救濟部分)》(南投:台灣省政府社會處,1975),頁149-150。 [13]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編,《社會法令救濟彙編(一般救濟部分)》,頁131-132。 [14] 黃武東,《黃武東回憶錄》,頁316。 [15]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第十屆總會第一次常置委員會議事錄〉,1963年2月28日。 [16] 黃六點等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百年史》,頁339-341。
原載於《基督教與中國文化研究中心通訊》65期,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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