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冥壽五百年──福音與文化的課題/郭鴻標

適逢二○○九年是約翰.加爾文五百年冥壽紀念,世界各地均有各種紀念活動,其中以在日內瓦、巴黎、史特斯堡(Strasbourg)、伯恩(Bern)舉行的「Calvin Quincentenary」最盛大,在七月五至九日有豐富的專題演講、講道及音樂節目。[1]加爾文於一五○九年七月十日在法國Noyon出生,父親是當地主教行政同工。加爾文在一五二七年與富有改革思想的人建立友誼,一五三二年完成法律課程,一五三三年經歷奇妙的歸主經驗。加爾文在一五三六年出版《基督教要義》第一版,他輾轉到達日內瓦推動改革,一五三八年離開轉往史特斯堡,一五四一年重回日內瓦,一五六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在日內瓦離世。[2]

近年筆者關注公共神學課題,覺得加爾文的神學有高度參考價值。現蒙上帝引導在加爾文五百年冥壽紀念時機重新思考加爾文的神學。筆者認為我們必須正視加爾文接受哲學及法律訓練,卻沒有正式接受神學訓練。因此,我們必須注意加爾文的哲學及律師思維。

加爾文的哲學思維

保羅.赫爾姆(Paul Helm),二○○一年至二○○四年維真學院神學及哲學教授,提出加爾文強調人經常活在上帝臨在的奧秘中,人的理智不可能完全掌握上帝;但是上帝卻賜人理智明白上帝的真實。他認為基督信仰不單是一種信心,或者意志上的決定;同時包括真理的知識。他強調人理性的限制,卻肯定上帝賜人理性明白真理。他不會將信仰與理性對立起來,他在中世紀時代接受教育,深受文藝復興及歷代哲學的影響,例如奧古斯丁強調信心尋求理解。赫爾婚指出加爾文反對純粹用人的理性思想上帝(Anti-speculative);卻不是反對經院哲學(Anti-scholastic)。加爾文並非直接引用經文,不加哲學反思,他經常對古典哲學家作出評論。赫爾姆更認為加爾文與亞奎那(Thomas Aquinas)思想有值得比較之處。赫爾姆同意上帝賜人神聖感(Sense of Divinity),使人得到對上帝真實的肯定;但是對於改革宗知識論卻有所保留。[3]

加爾文的律師思維

埃默里(Emory)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主任約翰.維特(John Witte)教授的老師哈羅特.伯爾曼(Harold Berman)是研究法律與宗教的權威,有四本著作被譯成簡體字。伯爾曼離世前曾經到北京訪問並發表演講,提出法律沒有信仰是空洞的。他的觀點對香港關於法律條文修訂討論有參考作用。有人認為教會在社會中要用公共理性,不應把宗教道德強加於其他人身上。那麼,究竟基督徒法律工作者應該如何把信仰與專業結合?維特教授對加爾文作為律師這角度理解加爾文神學甚有見地。維特教授在「Calvin Quincentenary」聚會中發表演講,提出須要注意加爾文法律訓練對其神學思考的影響。加爾文提出法律三種功用:民事用途限制人的罪,神學用途使非基督徒知罪,教育用途使基督徒成聖。加爾文把政府與教會兩者分工,政府應該尊重教會的自由及法制,至於政府亦在立法,司法與執法上分工,彼此制衡。加爾文並沒有把政府視為完全世俗或者道德中立。[4]

加爾文畢生修訂《基督教要義》,令其神學體系更加完整。此外,加爾文寫作很多聖經註釋書,不過並非只管解釋經文原有處境,忽視如何引用經文面對新時代。他自己根據經文的世界與當時當地信徒的處境結合。《基督教要義》有一個《使徒信經》的思想架構,解說基本信仰要道。在慶祝加爾文五百年冥壽紀念,我們應該珍惜,並且努力見證上帝的道。

[1] 參http://calvin500blog.files.wordpress.com/2009/04/calvin-500-conference-schedule-postable.pdf 07.08.2009.

[2] 參http://www.calvin.edu/about/about_jc.htm 07.08.2009.

[3] 參http://matthiasmedia.com.au/briefing/longing/straight_talk_on_john_calvin_paul_ helm_talks_to_peter_hastie/07.08.2009.

[4] 參http://calvin500blog.org/07.08.2009

原載於《宣訊》117期,2009年9月,頁2。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授權轉載]

作者簡介

郭鴻標

神學研究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