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規有矩的上帝──上帝的自由和理性(一)/梁家麟
上帝是萬有之主。聖經強調祂「説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祂的「智慧無法測度」(賽四十28);上帝「獨行奇事」(詩七十二18),「行大事不可測度,行奇事不可勝數」(伯五9,九10)。
擁有絕對主權的上帝,明顯地是不受任何外在限制的,在祂之外再無是非善惡的標準,沒有任何外在的力量可以駕馭祂(代下二十6)。但是,祂是否得受某種內在的限制呢?用哲學性的説法,上帝是否存在某種必然性呢?上帝純粹是絕對的自由體?抑或祂得按著某種規律辦事(當然這些規律也是由祂的本性或意志所確立)?
在理性主義掛帥的年代,基督徒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是」:上帝是理性的,祂喜愛公義,執著秩序,所以在創造自然和人類社會之餘,亦為自然和人倫訂定各種規律,在自然界為自然律,在人倫則為自然法,後者是所有人的良知和所有民族的倫理價值的根基。改革宗清教徒主義(Reformed Puritanism)最有這方面的想法。
順著這個想法,從某個角度説,上帝是有所不能的。最不會引起爭議的例子是,上帝不能犯罪,不違背所作的承諾。此外,上帝不常違反自然律(偶然的違反便是「神蹟」了,「神蹟」總是罕有的),更不會違反自然法。所以,上帝確定「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便不能推翻之,當人犯罪墮落以後,即或上帝不願意滅人的命,也無法逆轉此規律;祂只能以耶穌的性命來作為替代,滿足這個自然法的要求,才使其不在人身上生發作用。
這種強調上帝是有內在規律限制的主張,最為人詬病的地方是很容易消去上帝的自由和愛,上帝變成自然規律的守護者,一切得按本子辦事,難言恩典和溫情。至於主倡者所總括出的一些自然法是否「合理」(當然是指「合」人的「理」),能否維護公義和秩序(譬如以一命代換另一命受刑,特別是以無辜者代替犯罪者受刑,是否便能滿足公義的要求?),則是另外的問題。
相信上帝是理性和秩序的人,很自然便會努力從聖經裡探求出一些有關屬靈和道德的規律,甚或有關治理教會和推動屬靈事工的規律,要求信徒嚴格遵守。他們把聖經資料予以條理化,以人的理性將之規範化,然後得出這麼一套規矩。基督徒必須循規蹈矩(毋須循道宗的人才有此想法),也是必須按理性而生活的人。「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十四40)
原載於《宣訊》50期,2004年2月,頁4。
[本文獲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授權轉載]
作者簡介
梁家麟
榮譽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