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牧退休】生前身後的管理:平安三寶 / 陸文慧

陸文慧(律師、國際公證人、《贏在終點線》作者)
「好管家」是基督徒的終身職份,如何確保在自己老、病而神不清或不省人事時,甚至過世後,天父所賜的資源都用得其所,不負天父所託呢?又如何避免晚年的醫療方案或地上財富,會成為親人爭執或困擾的根源?平安三寶是有用的法律工具。

平安第一寶:「遺囑」(Will,俗稱「平安紙」)

自己預先說明,在離世後遺產如何分配、由誰來分配、分配給誰。

平安第二寶:「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簡稱EPA)

自己預先授權信得過的人,在自己腦退化或大病到不省人事時,代自己處理財產,供養自己和家人。

平安第三寶:「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簡稱AMD)

自己預先說明,萬一有末期疾病或已成植物人,不願意用辛苦而未必有療效的方法來延長死亡的過程。

 

根據法律,未經遺產承辦過程[1]而擅自處理遺產,是一項罪行[2]。如果有遺囑,遺囑就會指定誰是遺囑執行人,即有資格承辦遺產的人。沒有遺囑,親人就要論資排輩,確定依法誰有資格承辦遺產,然後該親人又要找出身份證明文件,證明自己和死者的關係,才可展開遺產承辦過程。曾有年老獨居姊妹,在家跌倒失救,有人發現時已離世,雖然在教會與死者相熟的弟兄姊妹都願意幫忙處理後事和遺產,但死者沒有遺囑,教會內沒有人知道死者還有什麼親人,結果愛莫能助。如果當時年老姊妹立了遺囑,指明由某弟兄或姊妹擔任遺囑執行人,後事和遺產就有人辦理。即使死者有完整家庭,以承辦遺產的手續來說,有遺囑的比沒有遺囑的更簡單暢順,更快完成。

要立遺囑,先要知道每份遺囑內要有的角色。立遺囑人必須是神志清醒(即具精神行為能力mental capacity)的成人,姑且叫當事人做「識得諗」。為求淺白易記,其餘角色各有花名。平安三寶的見證人,除了見證當事人當時神志清醒之外,更要見證當事人簽立平安三寶,是出於自願的。為避免嫌疑及利益衝突,當事人遺產或保險單的受益人都不能擔任見證人,所以見證人花名是「有得睇無得分」。

遺囑必備四個角色

 

1.          立遺囑人 =「識得諗」

2.          受益人 = 「有得分」

3.          執行人 = 「信得過」

執行人要負責承辦遺產,並把遺產分配給遺囑指明的受益人。可以在受益人裏面,揀最信得過又做得妥的人擔任執行人。

4.          見證人 x 2 = 「有得睇無得分」

如在律師行立遺囑,兩位見證人就是律師和律師的同事。

根據Golden Rule(案例規定的重要原則),長者及嚴重病患,要由醫生證明當事人「識得諗」。

 

 

晚年由患病(例如腦退化症、中風)到死亡,可能以月甚至年計,如果當事人是家中經濟支柱或其名下財產是家人生活開支的重要來源,這段期間神志不清,就不能處理自己的財產,不能支付醫療費用及家人的生活費。雖然已立遺囑,但遺囑要待當事人離世後才生效,即使當事人已病重而神志不清,遺囑執行人也不能處理當事人的財產。為了自己和家人在這期間的生活著想,當事人可預先在神志清醒時簽妥EPA(平安第二寶),委任可靠的親人或好友做受權人,萬一日後因病重而變得神志不清,受權人就可以在向高等法院註冊該EPA後,動用病者的財產來支付醫療費用,以及供養病者和病者一向照顧的人。

EPA必備四個角色

 

1.          當事人 =「識得諗」

2.          受權人 = 「信得過」

當事人一旦失智,受權人在高等法院註册EPA後,就可代當事人管理財產。按常識和經驗歸納所得,受權人最好具備以下條件:

(1) 信得過又做得妥:正直、辦事令人放心;

(2) 比當事人年輕;

(3) 清楚並尊重當事人的喜好、價值觀;

(4) 知道當事人的財產組合;

(5) 在香港居住,抽得出時間,不怕旁人指指點點。

 

如受權人超過一個,則在兩種模式中選擇一種:

(i)  共同行事 (joint ):像「二人三足」一樣共同行事,既可互相幫助,更可互相監察、制衡;

(ii) 共同和個別行事 (joint and several):既可共同行事,又可單獨行事;互補長短,有效分工。

3.          醫生見證人 =「有得睇無得分」

4.          律師見證人 =「有得睇無得分」

 

平安一、二寶是為了交代自己老、病甚至過世後的財產如何管理,第三寶AMD則是為了交代自己臨終神志不清時的醫療安排。對基督徒來說,自己只是寄居在世上,家鄉是在天上的[3],理應較容易百無禁忌地表達自己在生死問題上的價值觀和意願。AMD是一份法律文件,經醫生講解後,記錄自己的意願,日後萬一病重而神志不清,醫護人員和親人就有所依據。

簡單來說,萬一自己成為末期病人或植物人而神志不清,就拒絕插鼻胃喉或用心肺復甦術(CPR)來延長死亡的過程。因交通意外而接受CPR及插喉,都是短暫的,病人日後是可以康復的。但對於末期病人及植物人來說,病情已不可逆轉,長期插喉或CPR只會令病人陷於「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狀態,而病人當時已神志不清,有口難言。CPR往往會導致體弱的病者肋骨折斷,如果用AMD表明彌留時不接受CPR,就可避免到時徒添皮肉之苦,親人也不用一廂情願地揣測當事人的意願,在危急時為當事人作決定,而事後不安或内疚。即使簽了AMD,AMD只會用於當事人因末期重病或植物人[4]而神志不清的情況,平日發生交通或其他意外時需要急救,醫護人員是仍然會CPR和插喉的。當事人只能用AMD表示自己在末期病及植物人狀態時將拒絕某些治療,而不能要求終止生命,所以不能與安樂死相提並論,安樂死在香港是不合法的。簽了AMD的末期病人及植物人,仍會得到醫護人員的護理,以及接受紓緩不適症狀的治療。

AMD必備三個角色

 

當事人 =「識得諗」

醫生見證人 =「有得睇無得分」,負責講解清楚AMD內容

另一見證人 = 「有得睇無得分」

 

 

平安一、二寶早已立法,第三寶也在2024年11月立法,預計2026年5、6月生效。如果當事人簽立平安三寶後改變主意,隨時可撤銷或重立。其實不少人早已聽過平安三寶而很想簽立,但總不能成事,主要因為很難找到「信得過」這角色。一般來說,這角色多由配偶、子女或甥姪擔任,但在香港人口中,單身或失婚、喪偶而無子女、配偶失智、子女已移民或與親戚甚少聯絡的人士,所佔比例十分可觀,由於找不到遺囑執行人和EPA受權人的合適人選,只有放棄做平安一、二寶。如果是基督徒,或可指望在教會的弟兄姊妹中找到「信得過」這角色。希望將來會有一個新興行業,就是經嚴格培訓並受規管的專業全人照顧策劃師(Holistic Care Planner),集遺囑執行人、EPA受權人、監護人、社福界的個案管理員(case manager)各個角色於一身。神學院和教會是時候好好研究如何培育這方面的人才,以應對老齡化社會的迫切需要。

[1] 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_202302c.pdf
[2]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0J條
[3] 希伯來書11:13-16
[4] 根據《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AMD必須符合「指明先決條件(specified precondition)」而病人當時神志不清,才會用得着。AMD表格所列的「指明先決條件」如下:罹患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例如晚期腎衰竭、漸凍人、晚期腦退化、嚴重中風)。

原載於《建道通訊》221期,2025年10月,頁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