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專欄】從詩篇三十三篇看讚美事奉 / 黎本正

詩篇三十三篇1至2節:「義人哪!你們應當靠耶和華歡樂;正直人的讚美是合宜的。」這命令指出兩個關於「讚美神」的事情:

第一,得蒙神喜悅並看為正的人是應該樂的,他們的歡樂是有根據的,因為他們一生在神裡面,經歷祂的拯救和眷佑(16〜19節);

第二,歡樂與讚美被相提並論,表明歡樂的合宜表達方式是讚美,而讚美的對象當然是耶和華(3節)。

在這詩篇中,詩人指明惟有神是可以倚靠的,因為「君王不能因兵多得勝;勇士不能因力大得救。靠馬得救是枉然的;馬也不能因力大救人」。(16〜17節)他也領頭向神表達永遠投靠的心志:「我們的心向來等候耶和華;祂是我們的幫助,我們的盾牌。我們的心必靠祂歡喜,因為我們向來倚靠祂的聖名。」(20〜21節)他並引述救恩歷史來證明神的可信可靠:「祂聚集海水如壘,收藏深洋在庫房。」(7節;出十五8)出埃及記十四章記述耶和華把紅海分開,讓以色列人在乾地走到對岸,逃避埃及的追兵。那兩幅如堡壘的水牆,表彰了神能把海水收聚的大能,證明祂就是天地的主(6節);但更重要的,是神的拯救表明了祂的公義,慈愛和誠實,因為祂履行了要領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應許。詩人在第4至5節這樣讚美神的美德:「耶和華的言語正直;凡祂所做的盡都誠實。祂喜愛仁義公平;遍地滿了耶和華的慈愛。」出埃及記第十五章描寫這些經歷神大能和信實的人歌頌跳舞。他們的歡樂是有真實屬靈體驗的生命的流露。摩西和米利暗不是用音樂和體態引動他們歡樂,他們是領導一個民族向拯救他們的神表達從心靈湧流出來的歡樂。從內而出的歡樂是愈湧流愈豐盛,並可回味和恆存的;外在感染的歡樂卻表面而短暫,一切藉刺激而來的快感和滿足感,都會隨著歌舞的結束而消失,不再留下任何滋潤心靈的養分。

詩篇三十三篇3節指出讚美事奉的三個條件:「應當向祂唱新歌,彈得巧妙,聲音洪亮。」第一個條就是唱新歌。當然,這包括用新的創作讚美神,尤其是讚美神在每一個時代的工作和恩惠,配以在該時代能表彰神真理和榮美的音樂,詩詞體裁和風格。但唱新歌還有另一個意思,就是把舊歌唱成新歌。這包括了舊曲新詞,就是為優良的舊旋律配上新詞,述說神在新約時代中的恩典和工作,而新詞與舊詞意思相近。哈拿頌(撒上二1〜10)和尊主頌(路二46〜55)就是舊曲新詞的例子。至於舊詞新曲,就是為一篇超越時代,文化的好詩詞譜上新曲,這類型的「新歌』在聖詩發展的歷史上更比比皆是。

此外,把舊歌唱成新歌還有一個不能忽略的意思,就是將舊歌唱成對神新恩的新頌歌,對舊歌中神的美德和作為,有新鮮的領受和體會;或說被那盛載永恆不變真理的詩詞,幫助唱者表達對神每天的感謝和順服。在這個意思下,唱新歌就是叫我們恆常留意和稱頌神的新恩,使我們常常連於神,保守自己在祂裡面倚靠祂,感謝祂和頌讚祂。所以,唱新歌顯出一個對詩歌素質(指創作)的要求,就是耐唱。這歌要經得起時代的考驗,叫神世世代代的子民都能藉此唱出永恆不變的真理,也藉著聖徒相通的讚美表彰神的亙古不變,使讚美的事奉不但超越地理,更超越歷史,好表明神是全地、歷代人類的主。

第二個條件是彈得巧妙,經文的原意是奏唱得好。「好」當然是指技巧純熟精煉、表達合宜。這個「好」針對事奉的態度,亦針對事奉的效果。讚美是獻給神的祭品(來十三1〜5)聖經要求它具備最好的素質,在詩歌創作上如是,在表現上也如是。可見,作品本身的素質固然重要,但也必須配合上佳的演繹才能發揮其表彰神榮美和造就人的效果。教會的音樂事奉人員認真地把音樂奏唱得好,才能使神、自己和別人都領受到頌讚事奉的益處。

把音樂奏唱得好,表明奏唱者曾努力學習、練習,那絕非不勞而獲,卻是必須下苦功的。這背後是一個付代價和追求卓越事奉的道理。但有好的技巧,仍得要用心思,否則就只是奏唱機器,彈琴就淪為打字比賽。奏唱者必須要恰當地處理音樂,將詞意及其神學意義表達出來。教會對聖樂事奉的素質不應無所要求;牧長應用愛心與誠實扶助音樂事奉人員追求更美的事奉。

還有,以上的奏唱要求表明了現場奏唱(live performance)的必要。這是一個活祭,是藉活人的心思、技巧和聖潔的生命獻上的(羅十二1)。教會無論如何也不應貪一時便捷,而用唱片代替司琴或詩班的事奉。眼前的便捷只會培養出一群不肯付代價操練事奉的會友。

第三個條件是聲音洪亮。這是以色列人向他們的王表示效忠的聲音(王上一40),是他們向神表示敬意的聲音(詩四十5,一〇〇1),也是歡樂的聲音(詩三三1)。這聲音若出於對神的愛戴、信服和投靠,必然熱誠、洪亮。因此,我們可從會眾的歌聲測量出他們對神的心——敬、愛、信、服、靠、事。在實踐上,「洪亮」不等於千篇一律的響亮,因為音樂總有音量強弱的對比;深層意思是唱者有意欲並能力恰當地表達詩歌的意思,用誠心、意志和感情唱出他的信仰。教會若希望有一個唱出信仰的敬拜群體,即與神真誠相交的群體,就必須施行會眾聖樂教育與信徒靈命培育,和第一個條件所說的優良詩歌和音樂,以及第二個條件所說的優良音樂事奉人才。

原載於《建道通訊》125期,2001年10月,頁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