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與稱義/梁家麟
讀羅馬書十章劄記之二
單靠行為是沒有用的,行為無法討上帝喜悦。
為什麼?因為若是單獨評估人的行為,以他們能否遵行律法的要求而論,沒有人能真箇達到律法的標準,滿足上帝的要求。所以就行為評行為,就律法論律法,所有人都是失敗者,人人不及格,個個名落孫山。
上帝與人之間的差距實在是太大了,距離無限遠。上帝即使再降低祂的標準,還是人無法企及的。惟有完全的上帝,方能滿足上帝完全的要求。而作為上帝的耶穌基督,便是上帝眼裡唯一真正的義。耶穌基督在人間的完美道德生活,特別是在十字架上的順服捨己,才一次過滿足上帝在律法裡的所有要求(來七27)。
或問:上帝怎麼這樣無理取鬧,竟然訂定一個人無法攀附的標準,不是讓人能做到,而是暴露人做不到的事實呢?
答案是:上帝從第一天開始,便沒有要求人藉完美地遵守律法的所有規定,才讓他們得生命。上帝的要求是簡明清晰的:人得聽從上帝的吩咐遵守律法,而在他們勉力遵守律法的過程中,上帝悦納他們信靠順服的心。所以人不是為行律法而行律法,而是為了順服上帝而行律法;他們對上帝順服的心,較行律法本身,更討上帝喜悦。上帝在意人的心(賽二十九13),聽命勝於獻祭。
遵行律法的目的,不在於藉行為建立自己的義,而在於表達對上帝的信靠。「好,祢要我這樣做,我便這樣做。」所有要求都是關係性的,而實現與否亦端在於我們對待與上帝的關係的態度。
亞當的例子説明:犯罪主要不是由於「犯規」,而是「悖逆」上帝。前者強調律法性,後者則是關係性。同理,成義也不是因著符合了行為的規定,而是順服上帝(參羅五
19)。
這是為什麼信心比行為更重要。吊詭地説,若是有信心,就是不及格的行為也變成及格。「亞伯因著信,獻祭與上帝,比該隱所獻的更美。」(來十一4)反之,若是沒有信心,就是及格的行為亦不會討上帝喜悦,與耶穌同時代的法利賽人便是這樣(太二十一31)。
猶太人的錯謬處,乃是他們將遵守律法奉為宗教信仰的最高要求,以行為代換了信心,將手段變成目的,執著字句而忘了精意,本末倒置;雖則一舉手一投足都符合律法規定,卻失去了愛上帝和愛人的心(太二十三23)。而更錯謬的是,他們妄想藉行為為自己積累功德,建立自己的義,而非仰賴上帝的義,將信仰變成人的自我實現(羅十3)。
猶太人錯解了上帝的心意,所以耶穌基督得糾正他們的錯誤。「你們聽見有話説……只是我告訴你們……」耶穌不是來頒佈上帝的新要求,而是修正猶太人錯誤詮釋了的上帝原有的要求。
基督教與儒家不同,主張「他律」而不是「自律」。我們不是自訂一套道德行為標準,自己首先認同這套自訂的標準,再藉踐行標準而達到自我完成的目的。我們卻是遵行一套加諸我們身上的外來標準,藉屈從這套外來標準,以表示對頒佈標準的外在權威的順服。不是自我實現,而是「願祢的旨意成就」。
原載於《宣訊》58期,2004年10月,頁4。
[本文獲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授權轉載]
作者簡介
梁家麟
榮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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