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的話】差傳、教會與神學教育 / 張慕皚

差傳

差傳就是教會被神差派去做神在世上要做的工作,差傳也就是教會代表神在世上完成祂的工作。自從始祖亞當和夏娃犯罪墮落後,神在世上的目的就是還原和復興的工作(使3:21)。

罪叫人與神分離,人與自己分離、人與人分離、人與大自然分離,神藉基督在十架帶來了和好,克服這四方面的分離,叫人與神和好、人與自己和好、人與別人和好;人與大自然和好(弗2:11-16;羅8:22,23)。

如果這和好的工作就是神在世上要做的工作,差傳也就必須涉及這四方面的工作:

傳福音——叫人與神和好

教導栽培——叫人與自己好

社會關懷——叫人與人和好

環境保護——叫人與大自然和好

教會與差傳

建立教會的差傳使命,必須考慮以下幾方面:

  • 普世宣教事工必須被視為教會首要的責任,教會有很多事工,但只有一個使命,教會所有的部門和事工都應直接和間接對普世差傳事工有所貢獻。
  • 如果教會的差傳事工是首要的任務,那麼教會的經費運用就必須反映這事實;也就是說,教會的差傳預算應該超過行政費用的預算,達到這標準的教會實在不多。
  • 教會在差傳事工上要做得好,不在於有健全的差傳組織和錢財,這些都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籍著禱告和培育,發掘宣教的人才,有自己教會的弟兄姊妹出去做宣教工作,經濟和組織上的支持便容易配合起來。
  • 教會的差傳教育,為了灌輸以上的差傳觀念給信徒,必須徹底和全面性。包括:
  1. 教會的慕道班和信仰班是最好造就信徒的地方,信仰歷程的開始是最受教和最渴慕真理的時候,差傳意識在這時候最容易銘刻信徒心中。
  2. 主日學是一般教會主要教導真理的地方,而整本聖經談及主耶穌和神,在世上要做的工作,教師們應以差傳眼光教授主日學課程。
  3. 團契是挑戰信徒投入宣教工作的地方,在團契的設計中把這方面的觀念放進去,幫助信徒投入宣教行動。
  4. 差傳年會、宣教士述職,短宣工作和參與差傳聚會,都是教會教育差傳的重要途徑。

教會差傳教育和差傳推動的成敗,全視乎牧師和傳道同工對差傳的認識和負擔的多寡。

神學院與差傳教育

在差傳教育上,神學院的角色最為重要,可惜很多人都忽視了這關鍵性的一環。

  • 以上指出,教會要做好差傅,必先明白什麼是差傳;觀念清楚,路線和方法便會清楚;觀念不清楚,差傳便走錯路,神學院就是研究和澄清差傳觀念的地方。華人教會往往很務實,著重差傳行動而不著重理念的探討,先做了才立下理論,這是錯誤的實存主義路線;正統的基督教信仰。必定是先理論(真理)後實踐,才不合走錯路。
  • 神學院除為教會探討和澄清差傳理念外,更重要的是為教會訓練宣教人材;而所謂宣教人材最重要的不是宣教士,而是教會的牧者。華人教會的牧者都是神學院訓練出來的,但對差傳有正確認識和肯在教會推動的卻不多,甚至有傳道人在教會中反對差傳,原因當然是在神學教育過程中,没有得著差傳的教育。教會的牧者是差傳運動上最重要的人材,因為教會的事工得到傳道人去推動,成功機會必定高,加強神學院對宣教的教導,神學生畢業後將這些觀念帶進教會去推助差傳,呼召弟兄姊妹投入宣教行列,宣教工作必定興旺。華人教會在差傳上的積弱,相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神學院没有訓練神學生重視宣教工作。
  • 教會的差傳人才最重要的雖是牧師,但宣教的主角仍然是委身差傳的宣教士;如果宣教就是去做神在世上要做的工作,那麼神的方法又是什麼?聖經裡而的整個救恩歷史中,給我們清楚看見,神的方法就是「人」。希伯來書十一章是救恩歷史的一個縮影,是神在每一個時代中所做的工作,內中我們设有見到什麼工作策略的討論,更没有涉及任何組織的方案;神在每一個時代要做的工作都是透過祂所興起有信心的人,因為神興起的人,不是做自己的工作,而是投靠那位呼召他們的神去做神的王作。神學院的差傳教育,簡單來說,就是塑造一群合神使用,明白差傳理念,而又肯投靠神,被神使用的人。
  • 神學院的差傳教育最大的困難就是教會偏激的實用主義,不肯投資在真理的研究上,要熱心不要知識,結果產生不按真知識的熱心所帶來的一切錯誤和惡果。神學教育和差傳教育得不到教的的大力支持,訓練不出有認誠、又熱心的傳道人進入教會推動差傳,教會又怎能產生熱心的宣教士;宣教工作便走入了只差錢和差別些教會的宣教士的死胡同裡。

總而言之,華人教會要做好差傳,必先投資在神學教育上,並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因為這也是主耶穌的方法,祂三年多的事奉,為了建立普世福音廣傳的基礎,主要就是訓練十二個門徒。

結語

差傳是做神在世上要做的事,這不等於什麼都做,結果什麼都做不好。傳福音改變人的生命,讓改變了的生命去改變社會,這是神的宣教策略,一個以人為中心的策略。而神學教育為教會差傳所做的,就是訓練兩種人材,進入教會推動差傳的牧者和投入工場的宣教士,人材培訓的投資是最聰明的投資,也是神自己的投資。

(編者按:本文曾刊載在〈往普天下去〉九六年一至三月號)

原載於《建道通訊》104期,1996年6月,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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