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成長退修營後感】『從教會到社會(2) — 婚前後「性」關係處理及紀律』 / 黃佩華
座談會的第二部分由陳耀鵬牧師主講,馮耀榮牧師作回應。
人類犯罪始於亞當夏娃違背上帝的命令﹝創3章﹞,接著是互相殘殺﹝創4章﹞、隨後緊接著犯罪的是與「性」有關係﹝創6章﹞「神的兒子們看見人的女子美貌,就隨意挑選,娶來為妻……神的兒子們和人的女子們交合生子……」。
神清楚指明,除了婚姻內的性關係,其他的一切都是罪。在舊約裡,對待犯姦淫者必定執行紀律,因為害怕他們的罪牽連全族;在新約裡,也是採用相同原則,必會正視並且執行紀律。這原則也是現今教會採用的。
然而,怎樣執行紀律? 筆者認同講員的提醒,現今教會應先天下之憂而憂,早定下堂會記律手冊,好讓執行紀律的教牧和長執有所適從,也讓會眾知道犯罪帶來的後果不單得罪神,同樣為自身帶來無窮苦惱,同時更可杜絕偏私之口舌,減少教會的紛爭。
我們執行紀律時應持什麼態度? 舊約時期,信仰是族群之事﹝猶太人﹞,所有事情不論大或小都包括於「公德」內,直接或間接影響全族。到了新約時期,信仰不再是單一民族性,福音普及廣傳,所以發展出「私德」的概念,各人要承擔自己的罪行帶來的惡果,各人要獨自在神面前交賬,例子:耶穌赦去行淫時被捉拉女人的罪﹝約8:1~11﹞。這樣的原則是現今教會、教牧和長執們多加思索。筆者認同處理掌權者所犯的罪,不單單有關「性」方面,必須較嚴謹小心,因為他們是教會眾信徒的榜樣,縱然是個人「私德」問題,也需公開處理,免影響整間教會,留讓屬靈破口給撒旦有所控訴。反之筆者更贊同處理一般信徒在「私德」層面犯錯,我們可依據﹝太18:15~17及林後2:5~12﹞的教導和指引,用愛心挽回失腳的肢體,幫助他們認罪悔改,扶持他們重投回上帝,這才能顯出神的公義和憐憫。筆者深深被提醒的是,教牧和長執們要額外留神,在處理執行紀律的過程裡,小心太過情感投射,提防個人情緒影響下,作出不合宜的決策,終傷害自己也傷害犯錯的肢體。偶一為之的抽離,或改由獨立人事作處理更為明智。
原載於《建道通訊》176期,2014年7月,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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