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專欄】被遺忘的道德—美德 / 湯紹源

在更正教的倫理概念裡,一般都較為注重求真。就是在倫理困惑中尋求孰是孰非、何如對錯、正反輕重。在「安樂死」、「遺傳工程」、「基因治療」等等當今熱門的倫理課題,第一個問題往往是這樣做對不對。對與錯都是針對事件本身,假設了每件事物都有既定的價值。又或者將事件與處境配合起來,彷彿事件和處境各自配對了分數,若加起來達到某一水平便是對,否則便是錯。筆者無意否定這份傳統的智慧,以及求真的優點,卻欲借這些機會,介紹另一條倫理的進路,也是更正教教會較少提及的一美德。

美德不同於在聖經中尋找直接誡命、個案支持、甚或是原則性指引。若說到美德這回事,就必須要以「教會群體」作為單位。牽涉實質的行動,而該等行動又會受到教會群體的影響種於前的模造,於後的評審,及至逐漸的成形,得到整個敎會群體共同認可的行動。然而任何的行動,決不是教會群體隨意的決定。這裡所指的敎會群體是經由聖經及至歷世歷代教會所模造的,今日的教會倒不是從真空跑出來的群體,更不是從帶著甚麼異端信念的群體出來的。基於這個前設,我們有理由相信美德的模造是有其聖經根基的。這種聖經根基並不源於章節上的推敲,卻是以聖經作為生活的模範;近似猶太拉比的生活轉化而不像當今細緻的釋經;企圖透過聖經描繪的啟發,套進我們的生活,卻不在於從聖經裡尋找一條明晰的規條。簡言之(該是過分的簡單),將對與錯押注在行動上而不在規條上。重點放在關鍵事刻,即行動的當兒及行為的本身,而不事先關注理論和真理層面的確立。然而美德的道德倒是源於對真理已有的確認,比起規條的道德已踏前了一步。

同樣,若美德需要實質地發揮功效,則其教會群體亦需擁有一樣的美德,甚或是擁抱一樣的美德。換句話說,教會群體模造了個人的美德,個人的美德需要敎會群體承托。舉個例子,有一個十六歲的女孩因為誤交損友,其實是自己學壞了,並因亂搞男女關係而懷了孕,希望墮胎了事。以求真的倫理系統來處理,引經據典的指明生命神聖,墮胎是殺害了胎兒的小生命,最後的定案是不應該墮胎;並指出墮胎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法,解釋了各樣的選擇,這就是求真的盡頭。如文章前段所言,求真的模式有它的價值,卻似乎缺少些甚麼。美德的模式並不在乎研究墮胎的對與錯,敎會群體早已認定生命的可貴,便在敎會群體裡組織了女孩關注網;若是女孩的家庭難以接納,就把她接過來,在經濟上支持,在感情上鼓勵與安慰。若女孩在懷孕前後為種種因素而不能上學,教會群體便會安排輔讀,免得她趕不上功課。當她把嬰孩生下來,或幫助她撫養、或由其他家庭收養。總之讓小女孩盡量回復正常的女孩生活。

一口氣描述了一個墮胎的處理案後,大家或會以為是烏托邦的構想。不錯,這正是人間的理想國。問題在我們不以為這是可能,不以為教會可以付出這麼大的代價,甚或是不以為敎會應該這樣付出代價。但,這就是美德!德蘭修女對墮胎有這樣的說法:「每個孩子在上帝眼前都是可愛的,如果你不想要他,將他交給我,我很喜歡撫養他!」這些說話可不是德蘭修女一個人的愛心表現,亦同時源於羅馬天主教以美德為核心的倫理。筆者是說,美德並不是個人的決定和行動,乃是以教會群體為倫理行動單位,把道德建立在教會的歷史根基和聖經教導系統的行動。

多少時候,我們讓求真這一陣煙幕遮閉了我們與一般社會的共通缺欠。關乎墮胎的指引,社會用的是一種盡量少付代價的方法,任何不必要的負累都可以靠暴力除去,只要我們既有的生活習慣和行為不被打擾便成!因此社會立例準許墮胎。然而很多基督徒的求真倫理亦只如是:就是在真空的處境裡發現了真理便成,但不要打擾我們既有的生活習慣和行為。任何人的難處是當事人該付的責任,誰叫當事人做錯事,真是活該!因此政府該例禁止墮胎(以為例將此定為非法後便解決了問題)。充其量者,轉介到「母親的抉擇」不是完事了麼?但,這只是另一種以暴力換取真理的途徑罷了!

對,十六歲的女孩濫交懷孕是她的罪。不過,敎會是與罪人同行的群體,而不是專責立法的罪行監察委員會。耶穌來成了肉身,與罪人同行,擔當了罪人的苦果。那不能高過主人的教會,若與罪人共同承擔罪的苦果,以致罪人至終可以逃脫罪的枷鎖,是理所當然的。況且,大部分的時候我們所承擔的苦果不致於死。同時,筆者相信這樣做會麻煩得很,而且也不是個人能擔當的事,卻是教會群體的美德,以至每一個人的美德。讓我們在求真的理論中,也不致遺忘了我們常遺忘的美德,我們所有的是怎樣的道德?

原載於《建道通訊》119期,2000年4月,頁16-17。